本文所言 可信度應該較高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2007Cti/2007Cti-News/2007Cti-News-Content/0,4521,110514+112008082700161,00.html
洗錢疑雲,冷靜省思
近日來部分媒體人、民代,或是學者專家在媒體對前總統陳水扁家庭使用「人頭帳戶」將鉅額資金進行移轉,撻伐為洗錢,甚至交相指責,金融機構幫助陳氏家族進行洗錢。這種責難對金融機構實為不可承受之重,基於個人專業,認為有必要在激情後省思下列問題,以為他山之石。
當眾多「名嘴」在媒體上大談艾格蒙聯盟(Egmont Group)提供黃睿靚疑似洗錢情資予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的時候,其實都已犯錯。艾格蒙聯盟雖然為目前最大的功能性國際防制洗錢組織,但是它與國際刑警組織(Interpol)不同,所謂的祕書處其實僅是處理日常事務而已,並不處理會員國之間實質合作問題。
據媒體公開資料,今年一月開曼群島提供給予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的黃睿靚,應是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(FIU)提供乙則該國金融機構依據其防制洗錢的相關規範申報的「疑似洗錢交易報告」,而非艾格蒙聯盟提供;瑞士的情況亦復如此,應是瑞士金融情報中心(FIU)接獲該國金融機構申報後,通報司法機關並進行凍結,俟由司法機關透過外交體系請我國外交部轉請司法機關或FIU提供黃女及家屬資料,以證明黃女是否有足夠資力擁有如此鉅額資金。這是屬於一種金融情報的運用及分享,而非刑事案件證據。
其次,金融機構必須扮演金融警察的角色,全球防制洗錢機制皆然,但試問金融機構應以社會責任為先,還是以營利為重,這本來就是一個兩難的問題。今日且不去論斷外商金融機構為何幫陳致中夫婦開戶,或者他們夫婦去何地開戶,甚至武斷認為理專幫他們洗錢。試問金融機構接受客戶開戶有錯嗎?真正問題在於金融機構於開戶過程,有無真正落實防制洗錢的第一課題,也就是執行Know your custom (KYC)。我們對於每年向美國FIU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(SARs)超過一萬件的金融機構,忽略開曼群島、瑞士的情資係金融機構主動申報,以情緒性的謾罵,指責人家幫助洗錢,只是凸顯無知,以及另一種台灣奇蹟罷了。
再者,應好好檢討我們國家金融機構(包含銀行、證券、保險,甚至銀樓)是否落實洗錢防制法賦予申報的義務,主管機關有無恪盡督導義務,對於交易不尋常的帳戶,本國金融機構有無比照外國銀行主動關閉客戶帳戶的勇氣,這才是防範類似案件重演的正途。
又陳氏家族是否洗錢的問題應該回歸法律面。不要忘記刑法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,「比例原則」及「無罪推論」。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明文規定,為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進行掩飾、隱匿,或掩飾、隱匿、收受、寄藏、故買、牙保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,方能稱洗錢。以目前資料顯示,個人認為僅能說陳致中夫婦「疑似洗錢」。又有部分名嘴責難,司法機關為何不對陳致中夫婦聲請羈押。不要忘記刑事訴訟法上對於羈押有一定的條件,如何進行羈押,司法人員偵審案件貴在獨立自主,請給他們一個安靜獨立的空間,讓真相浮現,而非不斷在Call in節目上發表個人的情緒觀點。
(作者曾任職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,目前為金管會檢查局人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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